本所在亚洲的经验包括:
澳新银行、大华银行和三井住友银行 (ANZ, UOB and SMBC)
为长期客户澳新银行、大华银行和三井住友银行就向位于新加坡的化工产品制造和分销企业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供标的为1.9亿美元的银团定期贷款提供法律服务。中国国有企业中化国际有限公司为该银团贷款提供担保。本所作为授权牵头安排行、账簿管理人和贷款人的法律顾问,负责整个法律程序的管理,包括文件起草、交易架构以及中国与新加坡法律意见的协调整理等。
美商安达保险公司(ACE Limited)
为美商安达保险公司就以24亿美元从Aon Corporation收购美国联合保险公司(Combined Insurance Company of
America)的泰国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澳新银行(ANZ Bank)
为澳新银行就其收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中国最大的金融服务合作社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19.9%的股份提供法律服务,且在该收购进行前为澳新银行就其与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合作联盟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本所就其以1.2亿美元收购天津银行(前身为天津市商业银行,资产排名第四的中国城市商业银行)19.9%的股份提供法律服务。
澳新银行、法国Natixis银行和荷兰合作国际银行(Rabobank International)
为上述参与银行就标的为32亿港元的优先担保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服务,该融资使得香港嘉鑫钢铁有限公司(Pioneer Iron & Steel Group
Limited)的子公司能够参与香港主板上市的中国东方集团的接管竞购。
Bao Viet Holdings
为国有的越南保险公司Bao Viet就其股权化以及将价值约为2.55亿美元的10%股权出售给汇丰银行(HSBC)提供法律服务。
必和必拓(BHP Billiton)
为必和必拓就其与PT Antam TBK设立合资联盟,以共同开发位于东印度尼西亚的哈马黑拉岛的丰富镍红土资源及潜在的矿体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作为其国际项目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设立合资经营公司的文件的起草和谈判,该合资经营公司是为该联盟的独立开采及加工设施的开发和建造而设立的。
雪佛龙公司(Chevron Corporation)
为雪佛龙就中国石油川东北高含硫气田项目49%的权益收购提供法律代理服务。作为交易的一部分,雪佛龙将成为该项目的作业者,且与中国石油签署了为期30年的产品分成合同。本所为雪佛龙就其与中国石油的项目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包括产品分成合同、天然气购销协议备忘录以及联合经营协议备忘录)提供法律协助的同时,也就法律尽职调查及项目的众多法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费森尤斯卡比(Fresenius Kabi)
作为费森尤斯卡比的法律顾问,就中国第三大血袋生产商广州华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Cosco
Pharm)100%股权收购提供法律服务。该交易涉及法律尽职调查、双重交易文件的起草和谈判以及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估价和批准、国资委公开投标要求以及国资委要求的职工安置计划和完成账户的调整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嘉民集团(Goodman Group)
为嘉民集团就其在香港设立标的为48亿港元的私募股权房地产基金提供法律服务。该基金的最初目标是设立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本所就此作了大量的公司和财产重组的工作,且就许可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授权要求(包括管理安排和相关方交易、监管免除和治理协定)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所有相关协议的起草和谈判、投资者信息备忘录的起草及随后的基金再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金沙集团(Las Vegas Sands Corp)
作为金沙集团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法律代理,本所办理了'Venetian"和"Sands'商标的申请并参与了综合投资管理,以及与金沙集团在澳门的新业务相关的商标申请和综合投资管理。同时,本所也就域名和其他争议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为金沙集团提供代理服务。
印度尼西亚天然气销售公司(PT Perusaahan Gas Negara (Persero))
作为印度尼西亚天然气销售公司的英语法律顾问,就南苏门答腊岛西爪哇的天然气传输管道标的为3.5亿美元的融资提供法律服务。该融资包括由荷兰ING银行提供的1亿美元的过渡性贷款、由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提供的5000万美元的贷款和由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提供的2.25亿美元的贷款。
柬埔寨政府(由康菲石油(Conoco Phillips)、比和必拓、安特普莱斯石油公司(Enterprise
Oil)/壳牌(Shell)、Idemitsu和Inpex支持)
为柬埔寨政府就解决其与泰国海域边界的争议的所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与所争议的石油资源的开发相关的共同开发条约体系的谈判和执行。同时,本所为柬埔寨和泰国的海域划界提供法律服务。
星空卫视(STAR TV)
为星空卫视就其收购一家印度尼西亚地面广播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因星空卫视位于香港,本所香港、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办公室均参与了该交易。该交易的谈判分别在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香港进行。
瑞银集团(UBS AG)
为作为领头经办人的瑞银集团就一家澳大利亚上市公司Industrea
Limited向国际投资者发行标的为7500万澳元的可转换债券,以为一项大型收购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Wing Cambodia
为澳新银行的子公司Wing Cambodia就其在柬埔寨设立并启动激活付费服务提供法律服务。截至目前,本所的工作包括就该项将由Wing
Cambodia提供的服务的监管、架构和战略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